以下有二類問題,是有關寫書法與教書法之間所存在的問題。

第一類型:有些能寫書法的人士認為,書法自己練就好了,不需要找老師教。為什麼與一般學院派的書法家有天淵之別的差異呢?

第二類型:為何有的人很會寫書法,但論到教書法就一竅不通,說不出所以然來呢?

 

書法家有多種不同的類別,就如畫家、音樂家、文學家等都有多重類別型態。例如:書法創作家、書法理論家、書法鑑賞家、書法教育家、書法考據家、書法收藏家等。書法是藝術之一,凡高等藝術都需由繁多細目分科研究,才能達到精深的地步。

 

壹、書法系統分類

 

        中華書法歷經四千年以上的延變,其文化內涵甚為深厚,其藝術深度遠深於西洋的任何藝術之上。所以,要教導書法需要比中西任何藝術還需要更多研習的時間和精神力量才能勝任。

書法家是個統稱,隨著時代演變,現代有關書法藝術的研究已需要科學系統化分類。其分類至少如下以上的碩大內容。 書法學芻議】曾將這新興學科分為三大部分:

一、        書法理論:包括書法哲學、書法美學、書法人才學、書法史學、書法心理學、書法教育學…。

二、        書法實踐:包括書法文字學、書法考據學、書法鑑定學、書法工具學、書法創作學、書法風格與流派、書法批評、書法欣賞等。

三、        書法管理:書法政策管理、書法人才管理、書法信息管理等。

 

貳、書法家與書法教師的不同

 

一、職務不同:

 

1、書法家職務:創作書法作品。

2、書法教師教學內容:認識並教導【學體衍變、古代書法家特點介紹、書跡評鑑、書法源流史、書法技法分析、書法結構分析、書法章法分析、書法神韻

    評鑑賞析、介紹筆墨紙硯篆印裱褙、等】。

 

二、二者的功能不同:

 

    書法家的特質是在其個人的感受力和創作力。書法教師的特質在其解析能力

    和引導能力。

 

三、二者具備條件不同:

 

    書法家只需具備個人特質,經由學習鍛練,透過個人獨具的【識】見和審美觀,堅毅發揮創作即可。

  書法教師需學習並熟悉歷代重要碑帖的筆法、結構、章法,熟知書法歷史傳承的人物事跡,具備書法鑑賞的分析能力,還需有具備其他知識(如:篆印、筆、墨、硯、印等基本工具知識),才能有引人入勝的解說能力。

 

四、範疇涵蓋不同,有獨特性及廣泛性之別:

 

書法家創作強調獨特性,而書法教師在書法教學上具備普及廣泛性。書法家只需獨到、書法教師卻必需寬宏見識與能力。書法家可以獨自創作個人獨具一格的字體,但書法教師卻需要普遍廣泛的學習並認識四千多年來書法歷史演變中大部分的書跡和筆法特性、結構特性、章法特性、神韻風采,才能引導學生理解書法的廣深內涵。

 

由於以上諸多不同,因此許多優秀能力的書法家,寧可獨力自學自創作品,也不願作書法教學的工作。但反過來說,許多書法長才,具備書法教育能力的人,可能因為考慮到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太多,以致寧可選擇其他工作謀生,也不願意教授書法。尤其在台灣書法風氣不佳、教學謀生不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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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群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